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1:10:37
办理需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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