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1:45:15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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