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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29:27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第二十条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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