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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34:14
是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宪章》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联合国机构组织之行政首长。第九十;秘书长在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送关于本组织工作之常年报告。第九十九条;秘书长有权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扩展资料。《联合国宪章》相关法条。第一百条。一、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碍其国际地位之行动。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专对本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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