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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40:40
公文的标题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介词“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的”联结事由和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文种“通知”是中心词,“国务院”和“制止滥发各种奖券”共同充当文种“通知”的限制成分。在日常的公文教学与实践中,公文标题中出现的问题甚多,常见的有以下7种情况。1、三要素残缺不全 由《办法》可知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也称事由)、公文种类(也称文种)三要素组成。但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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