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04:08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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