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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3 23:3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2)第三点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那么,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呢?国家并无文件对此明确规定,以下是绍兴嵊州市官方发布的认定标准,供大家参考。国土“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国土部门最终认定。“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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