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3 23:36:06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家庭农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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