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00:44:58
(一)保障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年人均收入700元)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在起步阶段要突出保障重点,实行分类救助。一般概定为: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40-50元;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20—30元。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15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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