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3 23:21:48
一、根据供给主体分类。依托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根据服务性质分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公益性服务主体与经营性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特征。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性服务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性服务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性服务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的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根据服务内容分类。就种植业而言,政府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为提供水利设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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