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0:19:15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五)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