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2:39:20
不是归个人所有。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1、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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