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0:13:42
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参加民兵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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