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19:09:16
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不合法。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扩展资料。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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