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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02:32:47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扩展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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