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19:24:15
国家对国家对房屋供暖的室内温度和时间没有相应的法规,都是以各省市地方性供热条例为依据。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扩展资料。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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