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0:28:34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5.议事协调机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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