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0:06:39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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