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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3:29:46
办理人员需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到当地司法局进行人工备案,亦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4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扩展资料;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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