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3:42: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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