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0:39:57
法律分析。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权: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知情权不仅仅体现在用人单位首次录用劳动者之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但凡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二、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择业权:与上述知情权直接相关的,是在充分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此种选择权不仅表现在劳资双方首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环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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