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2:22:24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争议,主要反映在被告人投案自首以后,有避重就轻的辩解,甚至在法庭上对其投案时的供述,又进行推诿或推脱罪责的解释。对此,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投案时的供述所具有的价值,依照客观、合理的原则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后主动投案,承认放火,又辩解主动熄灭过,对于这样的案件,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价值考虑,其辩解虽然未免避重就轻之嫌,但是,并没有影响对其放火事实的认定,且客观上,被告人的自动投案,免除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许多投入。所以,应当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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