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2:21:58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和金钱后,能自动向机关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能认定为自首的。一、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1、符合法定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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