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8:04:08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诉称,199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售楼书、规划平面图及南光花园住宅户住户手册。合同签定后,被告擅自将房屋建为八层,增建面积1500.15平方米,受益人民币(标准价)6303095元全部由被告享有,并在原规划修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处建造了第六栋房屋;被告承诺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至今没有落实。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4757元;2、拉起围墙,完善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3、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03)深南法民三初子第2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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