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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20:31:08
《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标准,包括未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不一致、填写不齐全、涂改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对不同情况可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此文件旨在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法律分析;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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