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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6:57:17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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