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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6:52:39
发布时间为:2000年9月23日。条例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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