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2-11-14 04:33:20
案例一 2012年1月11日,张某与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郑州高新区银屏路某房产一套,总价款469254,该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持所需资料到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如因该公司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需向张某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房贷,2012年2月29日,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居住至今。直至2014年,该公司未履行办理房产登记的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该公司诉至,请求判决该公司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4692.54元。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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