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2:46:37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卖方仍被认为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享有债权。如果卖方故意隐瞒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买方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协商约定或参照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加快交易节奏,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并要求卖方提供担保以避免经济损失。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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