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23:50:51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注处理海事海商、航空陆运等物流法律纠纷16年】。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成员。船舶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有着诸多的共同之处,例如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等以及人保财险战争和罢工险条款及其除外责任。这些内容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对应的内容没有太大差别,属“换汤不换药”,实务人士可以进行比较性的理解。然而,船舶保险合同中有一项除外责任比较特殊,值得进行深入的分析,这一项责任即是:被保险船舶不适航,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对于这一项除外责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厘清与分析。1、如何理解船舶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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