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23:45:24
1.共损牺牲;根据英国MIA,1906第66条第4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在被保险人没有行使要求其他责任方分摊其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他人取得赔偿为由而拒赔。保险人应该首先赔付,然后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他负有责任的人追偿。我国海商法第12章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在1986年人保船舶险条款的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中做了这样的规定:";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2.共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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