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23:4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九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