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23:44:53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案件已有 17年,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被保险人为自己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一批货物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为30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此次货物的保险赔偿最高即为30万,并且一次保险事故只有一个赔偿责任限额。但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多次保险事故,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此时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编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的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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