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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0:34:5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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