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2-03-29 02:02:58
1、隋唐时期;2、明清时期;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具有行刑权。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但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并不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的。宋朝之后门下省权力基本被掏空,的管辖处罚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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