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7-11 04:15:00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协议离婚。二、所需材料。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持新加坡PR者须提供有效的RE-ENTRY PERMIT。3、本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退本人)。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5、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并在领事面前签署)。6、男女双方在领事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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