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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5-12 10:0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来自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争企虽精宗孙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心它地获示向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兴余故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愿重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饭本展官医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做方华地根据实际情况煤占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树尼传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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