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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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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行为属于人寿保险定价。保险产品定价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依据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的规律性,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状况、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而确定收取的保险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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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宽限期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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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比如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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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内保险人拒绝赔偿的具体方式是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退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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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中,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称为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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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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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中,负有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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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可抗辩条款有时效性,即在2年内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但是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则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如果存在故意欺瞒或者欺诈骗保,那么2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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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后,不能因为客户不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