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