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等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效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进行了详细介绍。
法律分析
如果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充分协商,并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效是多久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效是一年,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需要在一年的时间内提出仲裁或者起诉,并由仲裁机关或者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判决处理。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超过1年的不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
3.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这一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效为一年,而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