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的主体结构保修具体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特别重要和纪念性建筑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