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享受产假规定
产假天数
(一)生育假期
顺产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二、广州享受产假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3、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4、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