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8:14:00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3、具有过渡性。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导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3、具有过渡性。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
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具有过渡性;
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3、具有过渡性。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