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过户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书、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者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土地价格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的证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交易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支付地价的证明;
8、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9、拆迁补偿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10、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1、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转让;
13、法律、规章和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