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以及挑选房屋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投诉。在挑选房屋时,需要注意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则需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开发商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当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管理。
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身是建设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级别及行政区划的不同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挑选房屋时要注意
(一)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四)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有可能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开发商应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当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投诉。此外,在挑选房屋时,开发商和买受人应注意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和商品房销售部门的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