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第一次开庭可能判刑,也可能不判。诈骗多少钱都算诈骗,只要采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欺骗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目的是让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法院会宣告判决并送达相关人员,判决书应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分子可以上诉,但法院不一定会改变判决。最终是否判刑需法院依法确定。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第一次开庭是判刑吗?
1、诈骗案第一次开庭可能会判刑,也有可能不会。
诈骗案在一审一般是不会当庭宣判的,但也得看实际具体案情。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诈骗多少钱为诈骗行为?
1、不管诈骗多少钱,只要采取非法方式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就属于实施了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通俗的讲,在实际情况中,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动作欺骗;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是让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希望受害者作出诈骗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诈骗犯是否需要承担刑事处罚,需要法院审理诈骗案件后依法确定。对于法院决定判刑的情形,法院会下发判决书。犯罪分子若是对判决不服,当然是可以上诉的。提出的上诉请求即使被受理,法院也有可能并不会变更刑事判决。
结语
诈骗案一审开庭时是否会判刑,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一审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判决书会在一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无论诈骗金额多少,只要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即构成诈骗行为。诈骗的手段和方法不限,目的是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是否判处刑罚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后决定,对判决不服可上诉,但法院不一定会改变刑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