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单位重组时,如果公房销售单位已经改制,但原单位的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且登记未注销,那么该单位公章仍然可以使用,可以继续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原售房单位已注销登记且单位公章不能使用,改制后单位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书,承担原售房单位、改制后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或者由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另外,房屋出售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名称变更
法律分析
面对公房单位重组时,如果公房销售单位已经改制,但原单位的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且登记未注销,那么该单位公章仍然可以使用,可以继续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2。原售房单位已注销登记且单位公章不能使用的,改制后单位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书,承担原售房单位、改制后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或者由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出售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后,不能再进行名称变更登记。(1)有权要求拆迁公房货币补偿的,一般是指被起诉公房的承租人和本答复第三条所指的同居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居:
居住在因婚姻关系被拆迁的公房内的人,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居。但在取得拆迁补偿金后,他们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房的拆迁补偿份额。一般来说,因婚姻关系在本市居住5年直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的,也视为共同居民,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他们有本市常住户口,按拆迁公房户口办理住房,因家庭矛盾和住房困难等住房问题。因服兵役、考大学、服刑等原因,住房已迁出公屋小区,本市没有福利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共同居住,无权领取公共住房拆迁货币补偿:已在其他地方(住房困难除外)享有公共住房权利的,予以处分,并在被拆迁公共住房内居住住房;能够购房但领取单位购房补贴后仍不购房的,仍居住在被拆迁的公房内,并在本市其他地方的公房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
结语
公房单位重组时,如果公房销售单位已经改制,但原单位的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且登记未注销,那么该单位公章仍然可以使用,可以继续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原售房单位已注销登记且单位公章不能使用,改制后单位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书,承担原售房单位、改制后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或者由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出售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后,不能再进行名称变更登记。有权要求拆迁公房货币补偿的,一般是指被起诉公房的承租人和本答复第三条所指的同居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居:居住在因婚姻关系被拆迁的公房内的人,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居。但在取得拆迁补偿金后,他们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房的拆迁补偿份额。一般来说,因婚姻关系在本市居住5年直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的,也视为共同居民,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