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标准需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上无统一规定。违约金可是金钱或其他财产,旨在担保履约和补偿损失。《民法典》规定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过高可减少,过低可增加。定金可作为债权担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违约方不履约定金不退,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额外赔偿。
法律分析
一、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在法律上没有统一,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并签订合同来具备效力。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自然人借款合同是需要由双方根据实际的借款事实来协商签订的,如果后期有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是需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来追究违约金的赔偿的,当然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就是可以的,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进行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没有法定统一,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并签订合同生效。违约金旨在担保履约并惩罚违约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并对过高或过低的约定进行了。双方也可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自然人借款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无法协商一致,可诉诸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