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危害与当事人主观恶性大小决定了办案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立案需要满足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相关法院的管辖范围。此外,行政行为、轻微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也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立案。赔偿请求人向相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属于立案范围。
法律分析
一般立案后,如果犯罪危害不大,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办案机关可以用传票通知当事人接受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但如果犯罪危害大,当事人主观恶性大,办案机关就会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立案后的处理方式取决于犯罪危害的大小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如果危害较小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办案机关可以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接受传唤并到案接受讯问。但如果危害较大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大,办案机关将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此外,根据不同情形,应进行登记立案,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轻微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赔偿申请等。这些情形都需要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