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到争议、待有关部门结论、不可抗力或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会中止工伤认定并出具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或提供新证据后,恢复认定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终止认定并出具通知书。
法律分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程序的终止条件及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终止条件及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工伤认定申请人撤回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工伤认定申请人放弃工伤认定权利;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其他诉讼请求;5.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工伤认定;6.工伤认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等。在终止工伤认定程序时,相关规定要求提前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并告知其终止的理由和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程序的终止并不影响工伤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继续追求权益保护。
结语
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和终止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若发生劳动争议、待相关部门结论、不可抗力等情形,会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一旦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工伤认定程序将恢复。中止期间不计入时限。另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若不符合受理条件,会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通知。工伤认定程序的终止并不影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